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伍小強)“真的多虧了法院教我財產保全!不然這個案子不可能執行得那么順利!”近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通過訴前財產保全成功避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為申請人追回15萬元貨款,依法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
原告湘潭某鋼鐵貿易公司與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查明,被告正在實施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為避免原告勝訴后,判決難以執行到位或造成其他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向原告釋明財產保全相關規定,積極引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隨即在立案的同時申請財產保全。雨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凍結被告名下賬戶資金15萬元。
8月3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湖南某工程建設公司應當支付原告湘潭某鋼鐵貿易公司貨款15萬元。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法院依法扣劃財產保全凍結的金額15萬元,并及時發放給申請人,至此,該案順利執行完畢。
法官說法:
一、什么是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判決的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其處分的保護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及期限?
財產保全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不同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期限不同。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
三、財產保全費用由誰承擔?
財產保全申請費屬于訴訟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四、財產保全錯誤有什么后果?
錯誤申請保全,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屬于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一般侵權行為。申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應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錯誤所遭受的損失。此外,被申請人若認為財產保全錯誤,可申請復議一次。
責編:馬志軍
一審:馬志軍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